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主要区别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9 02:04:05
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主要区别

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主要区别
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主要区别

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主要区别
特点 内容
概说 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欧洲一些国家或者为了巩固资产阶级革命成果,或者为统一国家的法律,法典编纂运动随之兴起.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民法典的一个典型.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民法典的另一个典型.
《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是在拿破仑亲自领导下完成的,他对于纯粹的法律论争极少参与,而是将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到生活的现实而不是法律的技术上.他坚持法典的风格对于即使如他那样的非法律家也应当透明易懂.《法国民法典》的体系参考的《法学阶梯》的体例,但把诉讼法分离出去,开创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河.该法典共2283条,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1804年生效.《法国民法典》确认了人人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从1873年开始起草,经过了23年,到1896年颁布,1900年1月1日施行.早在17世纪末期德国各邦就开始编纂法典,在法典编纂过程中民法理论水平逐步提高,至19世纪后半期最终形成了潘德克顿法学派.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民法典的另一个典型.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时,各邦早已有了各自的法律或法典,制定民法典主要是为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并通过民法典统一各邦的法制,以加强帝国在政治上的统一.德国统治者不要求迅速完成民法典的制定,而要求起草者尽量细致地进行工作.
《德国民法典》是为法律家制定的,结构严谨,概念精确,逻辑清晰,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对20世纪一些国家的民法典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德国民法典》对契约自由原则作出了一些限制,规定了一些一般条款,如“诚实信用”、“善良风俗”,法官可以根据一般条款处理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的问题.但是,《德国民法典》没有体现时代特色,文字艰深晦涩是其缺陷.《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深受罗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编纂技术比《法国民法典》有显著提高.从学理上来看,《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该法典共2385条,分为五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务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备注】潘德克顿:
法学上所说的潘德克顿,大体有3中不同的含义.
其一,是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编纂《民法大全》的所以部分,即《学说汇纂》,是当时著名法学家的言论集,可以作为有效的法律渊源,但是本身不是立法的产物.一般将其称为潘德克顿.
第二,是14世纪以后,德国法学界在继受罗马法后在改造“学说汇纂”的基础上形成的德国普通法,约形成于16世纪,以当时《当代法典汇编》为达标.它在未统一的德国发挥着普通法的作用,一直到《德国民法典》颁布才逐渐式微.称之为“潘德克顿体系”.
第三,十九世纪中期以后,在德国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已经是大势所趋,围绕民法典的制定,出现了潘德克顿法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后来潘德克顿法学派按照罗马法的《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为德国民法典所最终采用.
“备注”资料来源:
关于“历史法学派”,详细内容参阅:“历史法学派概念”
本框架内资料来源“高教红皮书”(P4—P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