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产生的功能和价值是什么?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7 12:57:48
经济法产生的功能和价值是什么?

经济法产生的功能和价值是什么?
经济法产生的功能和价值是什么?

经济法产生的功能和价值是什么?
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不但应当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而且也应当有自己独立的作用范围.经济法的作用首先在于弥补民法公平观念之不足.公平原则是民法的最高准则,它既体现了民法的任务、性质和特征,也反映了民法的追求目的,是民事立法的宗旨、执法的准绳和行为人守法的基本指南.甚至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公平原则是民法的活的灵魂.不仅如此,公平原则又与一切具体的民法原则不同,它具有对一切市民社会普遍适用的效力,且贯穿于整个民法的立法、执法和守法过程的始终.在公平原则与其他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上,公平原则既是其他原则的高位原则,对其他民法基本原则起到指导作用,同时公平原则又可具体化为平等原则、自由原则、自愿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并以这些原则作为其实现方式.但民法公平强调的是个体公平、条件公平和形式公平.这种公平有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对于市民社会观念的确立、社会的进步、人性的解放、人格的尊重等许多方面都发挥了其他任何法律部门都难以比拟的重大作用.不仅如此,作为私法代表的民法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己任的法律规范,它所作用的社会生活的范围决定了它只能是私人利益的维护法,它承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都是“经济人”,承认市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即是说民法只是从市场规则角度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只要市场主体沿着民法预先制定的行为规则去追求自身利益最爱猫扑.爱生活对于追求的结果就予以承认并加以保护,至于由此所产生的诸如人类生存危机、社会不公等问题,民法通常无能为力.民法所追求的平等也是社会条件的平等,对此列宁曾指出:“社会主义者说平等,一向是指社会的平等,指社会地位的平等,决不是指个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平等.”由此可见,民法所倡导的公平、平等的价值理念仅局限于经济个体之间的公平和平等,它仅仅是形式上的公平和机会上的平等,而不能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去追求实质的公平和平等.民法只能是个人利益的本位法和个人权利的维护法,如果硬要牵强附会地将民法建立在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去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那只能是削足适履,是民法的异化.传统的民法既然难以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任,那么这一任务就只能由作为社会法的经济法来承担.与民法相比,经济法强调的是社会公平、结果公平和实质公平,谋求的是社会的稳定发展,追求的是社会的整体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能让全体社会成员受益的整体利益,它既超越于个人利益之上,但又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与个体利益之间是一种既统一又有矛盾的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彼此依存程度日益加深,因而从整体上协调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以推动社会发展已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因此经济法的存在既有其合理性,也有其广阔的作用空间.
其次是弥补商法效益观念之不足.按照一般理解,商法所调整的主要是商人及其行为.而商人作为市场主体,又以追求利润作为自己一切行为的主要目的和存在的唯一依据,是不折不扣的经济人.所谓经济人,按照古典经济学家穆勒的观点就是会计算、有创造性、能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⑤并且还应当是具有理性的人.所谓理性的人或人的理性是指经济人能够通过成本——收益或趋利避害原则对其面临的一切机会和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分析比较和优化选择.马克思指出:“人们扮演的经济角色不过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人们是作为这种关系的承担者而彼此对立着.”亚里士多德曾说过:“人就其本质而言,都是政治动物.”但同样应当强调的是,在作为政治动物的同时市场主体又是作为经济动物即经济人而存在的.政治人和经济人虽然具有不同的功能,但却有相同的价值行为准则,即无论是作为经济人还是作为政治人,都无时不在既定约束条件下以最小代价去获取最大收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人无非是活动在政治领域内的经济人.作为经济人,其最主要的特点是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商法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将经济人的这种逐利行为合法化、规范化,并为商人的营利行为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但商法中的效益侧重于对个体效益的张扬和保护,注重的是个人意识的尊重.其主要原因在于,商法中的效益原则是以经济自由主义为基础的,商法上的效益原则、自由原则或意思自治原则不过是经济自由原则的法律体现.而经济自由主义又是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基石.古典重农学派认为,人类社会和物质世界一样,都存在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这就是自然秩序.人身自由和私有财产是自然秩序所规定的人类的基本权利,是天赋人权的基本内容.自然秩序的实质在于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统一,而这种统一只能在自由经济体制下才能得以实现.作为古典经济学思想集大成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将这种经济自由主义思想进行了发挥和完善,将个人主义作为“天赋自由经济制度”的基础.认为个人是其本人利益的最好明断者,明智的做法就是让每一个个人在经济活动领域中自主地抉择自己的道路.在这种一切听其自然的社会中,其规律性力量是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进行调控的.自由放任意味着经济领域是一种只服从于自身规律运动和变化的独立经济体系,它独立于作为政治领域的国家之外,且政治国家不应干涉经济领域的活动.社会利益是在个人追逐私利的状态下实现的,个人的逐利过程同时也可以促进社会的整体进步.但这种效益至上和意思自治通常仅局限于个人,当个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意思自治与社会的意思自治发生冲突时,商法首先选择的是尊重个人的利益和意思自治.换言之,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商法侧重于尊重个人的意思自治和保护个人利益,而不能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的高度对个人利益进行限制,对个人意思自治予以充分集中.因此,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社会效益和社会整体利益追求的目的只能由作为社会法的经济法来承担.
最后是弥补行政法国家利益至上观念之不足.行政法是关于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之间的关系即行政关系.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它以国家权力的有效划分、国家机关的严格分工作为条件.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大体上包括几方面的内容: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关于行政法制监督的法律规范.行政法的主要特点是:内容极其广泛,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公安、民政、科技、卫生、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因其内容与社会生活关系十分密切,而社会生活经常发生变化,因此行政法规范常有变动;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系统的行政法典,而由分散的一系列法律文件组成;法律文件数量特别多,在各个法律部门中居于首位;立法是多元的,不同国家机关的行政立法,其性质和效力均有所不同.行政法之所以无力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任,主要原因在于行政法主要体现的是国家意志,而在阶级社会中,国家意志又主要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国家有时虽然能兼顾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但从根本上说主要维护的还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不能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维护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即是说,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行政法既难以同时兼顾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把社会利益作为主要或唯一的价值追求.行政法主要调整和保护的是国家的政治生活,现代行政法的立足点应是限制国家的行政权力,即如何将国家的管理行为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制定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因此国家的一切只能包括其经济行政职能也应以实现这一目标为其存在目的.也就是说,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是如何将行政机关的行为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法律规范也主要表现为限权性规范.因此,从其作用领域和存在目的来看,行政法并不负有克服市场调节机制缺陷及维护市场条件的职能,也无力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任.